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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平罗县土地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集体和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及其他用于农业土地的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农地农用。在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下,通过自愿有偿的方式,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流转土地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坚决制止耕地“非农 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二)以资定地、规模适度。按照经营能力和投入强度确定流转面积。杜绝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流转经营。

  (三)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结合资源禀赋,围绕全县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健康有序开展生产经营。

  (四)程序规范、防范风险。加强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严格按照交易程序组织交易并按标准缴纳风险保证金。

  第五条 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政策制定、信息发布、交易鉴证等。农业农村局负责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流转方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准入监管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转方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及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流转条件

  第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流转方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的组织团体或个人,且有良好履约能力和信誉,在金融和司法机关无不良记录。

  (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流转权;流转期限届满后,流转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八条 土地流转期限、费用及风险保证金标准:

  (一)土地流转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二)每年元月 20 日之前须一次性付清当年流转费;

  (三)风险保证金由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决议,原则上按照每亩流转费 30%—50%的标准缴纳。在金融机构设立风险保证金专户,流转期满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验收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后,风险保证金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流转方。

第三章 流转程序

  第九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按照以下程序:

  (一)申请上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三 分之二以上村民有流转意向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流转面积超过 1000 亩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报请县人民政府会议研究)。

  (二)发布公告。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将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土地流转信息(包括面积、四至、年限、拟流转价格等)在交易平台上发布。

  (三)申报登记。有流转意向的主体(流转方)通过交易平台向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四)审查审核。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代表等就土地用途、流转方资质、农业经营能力、项目规划、履约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与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审查审核通过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签订委托流转协议,确定的流转方在 10 个工作日内,缴纳风险保证金和当年流转费。

  (五)交易鉴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并颁发交易鉴证书。

  第十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双方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方位、四至、面积、土地类型等;

  (三)流转期限及起止日期、流转方式及用途;

  (四)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五)流转费、风险保证金、管理费、义务工、水费等标准及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流转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单方解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私自发包土地的;

  (四)拖欠土地流转费两个月以上的;

  (五)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六)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四章 流转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进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统一公开交易。对私自交易的、有违约情形的按照《平罗县土地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置。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优先用于土地恢复整理、偿还拖欠相关费用等。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经营主体等流转方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的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流转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十四条 经承包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流转方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三方签订协议。

  第十五条 流转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六条 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流转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 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相关补偿双方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组织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集体、国有荒地流转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8 月 9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